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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装商标罪判缓刑案例

类别:中华美食 日期:2018/5/7 10:35:51 人气: 来源:
   由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金鑫和段长明律师合营解决的陈某某假装注册商标罪,固然“情节特别严重”,但经由辩护人细心考察案发的政策背景,庭前严密策划,与办案人员耐烦沟通,开庭时据理力争,援引刑事政策,融合情理法,最终说吃法官采取辩护人的不雅点,判处缓刑。达到了异常幻想的辩护后果!
  案情简述
  2015年3月开端,陈某某租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沙溪村某处作为加工厂合,并雇佣被告人赖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冯某朝、冯某婷合营采取电焊、贴商标和包装袋方法加工假装三星、华为、中兴和摩托罗拉等品牌的手机电池,收取利润。直至5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赖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缉获假装的摩托罗拉电池1282块、假装的三星电池1720块、假装的华为电池670块,假装的中兴电池300块及作案对象周详电焊机2台等物。经剖断,上述假装的手机电池共价值国民币176454元。
  辩护思路
  盈科广州刑事部两位律师接收委托后,经由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陈某某,综合评论辩论分析得出以下具体辩护不雅点(因篇幅所限,无法具体阐述):
  01、从整体思路上来说。本案当事人是制假工厂的负责人,是制假的泉源,人赃并获,无可否定,果断采取罪轻的辩护思路。
  02、从法条实用上来说。根据《最高国民法院、最高国民审查院关于解决侵犯常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装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假装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不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本案当事人陈某某假装了四种品牌的商标,不法经营数额176454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刑期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然则,代理工商注册即代办企业工商注册,包括确定公司类型、注册资本、股东信息、核名等等一系列流程,我们经由积极查询拜访取证,证实陈某某违法所得数额仅为4万余元,达不到上述规定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并且固然假装商品的价格剖断出来是跨越十五万元,但这个司法解释是在十一年前出台,这十一年的经济成长异常敏捷,物价上涨幅度巨年夜。故从罪恶刑相适应的角度及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工商财税一般都是公司在工商局、财政部、税务局(国税、地税、个人所得税)办理的相关事物,不该实用。
  03、从犯法行动的感化与地位来说。制造固然是泉源,但从犯法行动的高低游环节上来看,从经济好处的角度来考察,本案只是加工环节,利润菲薄,附加值不高。本案在假装注册商标电池的好处链条中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电池原配件和假商标标识均不是陈某某临盆或采购,主不雅恶性较小,只是被动接收别人的委托,做这个辛苦活,将假商标电焊组装上电池这一环节,处于链条的末尾。其犯法的感化比较小,地位很轻。
  04、从实际社会伤害后果情况来看。陈某某加工电池获利仅为每块电池3毛钱,总获利也仅为4万余元,如何注册公司的问题可以直接交能代办公司,且其不法获利金额用于工人工资、工厂的房钱、购买加工设备以及本身的家庭开支。陈某某从事假装注册商标行动从2015年3月份开端,在2015年5月21日被民警查获,其从事违法行动的时光很短,且其假装注册商标的商品年夜部分未流入市场,犯法情节较轻,社会伤害后果较小。
  05、陈某某因司法意识淡薄及生活所迫才实施犯法行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恶,认罪立场优胜,没有再犯法的危险性。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实用缓刑。
  裁判成果
  一审法院采取辩护人辩护律师的不雅点,认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本身的罪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现有的刑事政策,结合被告人的犯法情节和悔罪表示,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国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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