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筹划单列市工商行政治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企业名称挂号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精确核定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的专用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挂号主管机关一律按《规定》和本通知核准挂号企业名称。
二、 挂号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实施分级挂号治理。凡应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度”,或不冠以企业地点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需 经国度工商行政治理局核准或核定,在全国范围内,同业业企业名称不得雷同或近似。冠省(包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包含州,下同)、县(包含旗、市 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由同级挂号主管机关核准或核定,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同业业企业名称不得雷同或近似。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对已经挂号注册,应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度”,或不冠以企业地点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 名称,应照办《规定》和本通知精力,在本年事尾前报国度工商行政治理局从新核定,由国度工商行政治理局同一宣布通知布告。不予核定的,原挂号主管机关应限日办 理其企业名称变革挂号。个中《规定》生效前已经 按我局工商〔1990〕243号文件上报过的,可不再报。 经我局核定的企业名称,如须要变革或让渡,应报我局从新核定。个中.不再应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国度。、“全国。字词的,应报我局备 案。 凡按规定应
经却未经国度工商行政治理局核定并进行通知布告的企业名称, 或超出权柄擅自核准的企业名称,一律无效。持续应用的,按不法经济组织查处。
四、企业名称冠省级行政区划名称的治理问题,由省级工商行政治理机根据《规定》制订具体履行办法并报国度工商行政治理局立案。
五、 企业名称应用本地地名作字号,如其字号可以或许注解其地点地的行政 区划,可不再冠行政区划名称。如“北京机床厂”的企业名称,不必再冠 “北京市”而称其为“北京市北京机床厂”。 不应用省、市、县地名作字号的企业名称,其所冠以的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省略“省、市、县”等字样。 贸易、公共饮食、办事业的企业名称可以应用异地地名作字号,但必须冠以企业地点地行政区划名称,成都注册公司手续比较多,如果没有时间可以交给代办公司来处理。
六、企业只准应用一个名称。确有特别须要,经省级以上挂号主管机关 核准,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应用一个从属名称。从属名称不在营业执照上标明,不得以其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和招揽营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应用从属名称。
七、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下述类型企业法人可冠 以主办单位名称,由挂号主管机关直接核准挂号。
(一)照办国度规定,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集团法人设立的以 内部办事为主,同时对外营业的接待所、印刷厂、食堂、俱乐部、小卖部等 办事企业,成都工商注册其实自己可以办好,但是由于业务不熟,可能需要多跑几趟。
(二)根据国度有关规定创办的劳动办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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