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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书
原供水公司新街门面所有承租户对鹤城区法院就门面租赁拆迁补偿纠纷枉法判决,强制执行不服,现提出强烈。
我们在原供水公司门面商住两用已十八年之久,是因为开发商开发拆迁才要我们搬迁。无论是《拆迁条例》还是《征收条例》,承租户都应得到相应的补偿。可开发商利用供水公司诉我们“侵权”,借用法院之手要将我们赶走,想一分钱不出,这公平吗?符合两个《条例》的吗?
1、2009年上半年已经开发商与供水公司双方陪同评估公司的人员对所有门面的室内装修进行了评估并予以造册登记(以摄像为依据),评估完毕我们签了字,且又要我们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
2、2009年至2010年3月份的合同到期后,我们所有门面租赁户不愿重新签订门面租赁合同,还遭到,最后修改了原合同的第六条为“如因相关政策调整和总公司需收回门面,乙方搬迁及发生的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与相关人员协商。”
3、2010年4月13号怀化市人民发布怀政函[2010]63号建设“湘鄂渝黔桂美食文化街”的通告。同年10月份供水公司土地权注销。但供水公司还我们签订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的门面租赁合同,供水公司已经了两个《条例》的,犯了法。
4、2011年11月25日与2011年12月9日连续发出两个通知,要我们立即搬离,但这两个通知都在我们的合同期内,却又不与我们解除合同关系,也不让我们与开发商签订补偿协议,约定搬迁时间,甚至押金至今未退。
5、在发出通知后开发商停水、断电、修筑围墙,这是严重的犯法行为。
6、我们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鹤城区法院却枉法裁决,不予受理。使们无门,完全不顾我们的,我们去法院评理,法院的工作人员却说:“你们与比,你们就是空气中的一颗灰尘,死了也是白死,不过赔你们一笔钱。”
7、《湘鄂渝黔桂美食文化街》属“拆迁许可证”项目,根据《拆迁条例》之,承租户是一个的主体,开发商应与供水公司、承租户共同签订补偿协议。不仅不如此,反而将我们承租户告上法庭,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我们赶走,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后果不堪设想。
鹤城区法院置我们于不顾,与开发商、供水公司一个鼻孔,官商相护,我们上有老,下有小,权益被,我们所有的承租户,法院的枉法行为,我们决心以我们的鲜血和生命来我们承租户的权益。
原供水公司新街门面全体租赁户
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国拆迁法》
第十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 因拆迁非住宅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件》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办理,但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国》第十:
“的的私有财产不受。国家依照法律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本人租来时都是危房,经相关人员认可本人自己开通电,水户和修建厕所、墙体等共计主本面积140多平方米,投入五万元之多。现法院一纸通知就要强拆,我跑了多个相部门没人给予解决,请求领导给予重视和调解。让我相信怀化还是有讲理的地方和为百姓解决问题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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