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去年的“12·30”四川大楼坍塌事故已有近一年时间,整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方认定依然备受关注。因为不服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四川大楼七楼的业主迪昂实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诉状。昨天,黄浦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迪昂实业状告黄浦区安监局的行政诉讼案。
记者了解到,作为四川大楼七楼的业主,迪昂实业公司此前出资购买了七楼共计897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并包含附记的八楼顶层搭建。
今年6月21日,黄浦区安监局向迪昂实业开具了一张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迪昂实业公司在去年的“12·30”四川大楼坍塌事故中负有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决定对迪昂实业公司处以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按照迪昂实业公司的理解,在“12·30”四川大楼坍塌事故中,黄浦区安监局将直接责任归咎于承租方吴务伟夫妇聘请无资质施工队违规装修,并将间接原因归结为迪昂实业公司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在装修项目未进行报批情况下,允许无资质的施工人员进行盲目装修,未尽承租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并据此对迪昂实业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原告认为被告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律。故诉请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此外,迪昂实业方面表示,安监部门对事故责任方的处罚将直接影响到事故民事赔偿部分的担责。如果迪昂实业方面败诉,将必须为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买单。
昨天下午2点,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原告方迪昂实业公司的代理律师情绪激动地辩称:“装修只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若干年前,早在迪昂实业公司买下7楼之前,四川大楼6楼的2根承重柱就已经被敲掉,加盖了7楼与8楼后,楼体不堪荷载,这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庭审现场,迪昂实业公司的两位代理律师先后向法院提交了四处搜集来的:“今年1月9日,我作为迪昂方面的代理律师,去到了安监部门组织的调查会议现场。我在现场,听到调查组的专家说调查后发现6楼的2根承重柱被敲掉了。后来,我在专家出具的认定报告中看到,加层时没有将原来的平层去掉,导致荷载增加,后来又搭建了8楼。”
另一位代理律师还补充说:“对于安监部门认定的施工队随意堆放建筑施工材料,属于我方监管不力的事故责任认定,我们也有。部分倒塌的楼层是在西南角,而施工材料堆放的地方在东北角,为何东北角的地方没有倒塌,而没有堆放材料的地方却倒塌了?我认为,倒塌的关键原因就是将承重柱去掉了。”
对于迪昂实业公司提出的几大疑点,黄浦区安监局的代理律师一一进行了释疑,并向法庭提交了迪昂实业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与承租方吴某夫妇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四川大楼局部倒塌阶段性检测报告》等10多份材料,其中,《“12·30”延安东110号大楼部分倒塌事故原因认定报告》成为庭审现场的一大争议焦点。
尽管事故认定报告中,专家组认定装修违规是主要事故原因,但迪昂实业的代理律师认为,专家组的意见是根据建科院的报告做出评议,原因的明确需要有后续检测鉴定,但后来也没有作过检测鉴定。因此,迪昂实业方面对报告也存有疑虑。
据此,庭审的争议焦点又从报告本身转到装修是否有违规行为。装修队的工作人员姚某作为证人,在庭审现场接受了原告与被告的双重询问。在黄浦区安监局代理律师的询问下,姚某表示:“我们没有向相关部门报批过装修手续。”
庭审从昨天下午两点开始,持续了近五个小时。黄浦区安监局代理律师表示,原告在没有报批的情况下允许没有资质的队伍施工,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监管责任。因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正确,事实清楚、确凿,程序,请求法院维持处罚决定。据悉,合议庭将对案件进行评议,并择日作出判决。
去年12月30日凌晨3时左右,本市延安东110号四川大楼靠延安一侧7楼与8楼两个楼面突然发生坍塌。事故发生后,四川大楼部分坍塌事故处置指挥部已成立事故专家调查组、紧急抢险组、居民疏散组、安全及交通保障组。经过核实,位于延安东110号的四川大楼属于上海优秀历史建筑。这座大楼已有70多年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前曾名为惠德丰大楼、德士古大楼。据悉,坍塌的大楼顶层是在上世纪80年代,在已建成的6层楼基础上加盖而成。姐妹互换一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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